□本報記者餘瀛波
  為充分體現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7月3日公佈了修訂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該規定將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總局5號令)同時廢止。
  此次修訂草案,對於此前備受爭議的關於馳名商標的定義,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前,是否還應保留“在中國”的表述,修訂草案仍維持了原總局5號令中關於“在中國”的表述。
  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對此,草案修訂說明表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有關條款中雖然未出現“在中國”的表述,但基於我國法律的適用範圍和商標的地域性,要求商標在中國相關公眾中的熟知程度是應有之意。無論從國際條約,還是實際情況的角度,一國認定的馳名商標並不當然在另一法域內得到馳名保護。
  據瞭解,此前對於這一爭議性表述,歐盟駐華代表團、中國外商投資協會等多家機構均建議刪除“在中國”,以保持與新商標法表述的一致,同時認為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於在中國被熟知的商標,還應包括僅在國外被熟知的商標,否則將助長不法分子對國外商標的假冒行為。
  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在關於減輕國外申請人舉證責任問題方面,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建議在第十四條第一款後增加“對於在中國長期使用併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國外商標,可以適當減輕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的類似表述,以適應目前國外馳名商標持有人在商標異議、評審案件中舉證困難的現狀。
  對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無論商標持有人來自本國還是外國,對其商標知名度的標準和證據要求應當一致,不應區別對待,但是在審理實踐中,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馳名商標持有人證據材料的具體細節,進行綜合考量和把握,不宜在修訂草案中單獨作出規定,上述建議未予採納。
  此外,關於明確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審限問題,據草案修訂說明介紹,來自商標代理機構和律師以及部分外方機構的意見要求明確馳名商標案件的審理時限。
  對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在審理時限問題上,商標法已經對商標異議案件和爭議案件的審理時限進行了規定,上述兩個程序中涉及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從其規定。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由於是各個地級市以上工商部門予以立案,且案件情況各異,複雜程度均不相同,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從時限上作統一規定。從處理來自地方工商局有關執法辦案請示的工作實踐上,並不要求對每一個案件都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回覆,另外,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也是馳名商標認定保護最集中、最主要的途徑,無法做到每個案件要求一致。因此,上述建議未予採納。
  但是,草案修訂說明同時也表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擬在起草的《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制度》時對上述意見加以重視,明確在今後的認定工作中應當進一步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加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會議的頻次,最大限度地使馳名商標持有人得到更及時更有效的保護。
  此次修訂草案共計21條。此次修訂,從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角度出發,對不同類型案件中認定保護請求的提出以及證據材料的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比之前的總局5號令,修訂草案呈現出方便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明確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規範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等特點。
  (原標題:國外申請人舉證責任未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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